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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应该是哪个?
2014年5月18日申请人经过X公司在异地的办事处(以下简称异地办)面试,在异地办填写了《入职表》,同时按照异地办负责人要求去医院做体检,告知受聘为外编人员,工种为司机。约定工资每月2500元,工资发放由X公司的产品经销商乙单位代发。尽管申请人向异地办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至今一直没有签订合同,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。 2015年1月10日申请人按照异地办负责人要求完成了《12月度车辆运行费用结算表》,12月份的《司机出车记录表》之后,口头告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。 现在申请人欲通过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2万元(按万元/月计算,共8个月)。 异地办答复,申请人是归属产品经销商乙单位,因为异地办和产品经销商乙单位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,司机有产品经销商乙单位提供。产品经销商乙单位法人代表答复为司机是X公司招聘的,乙单位只是代X公司发工资。 请问被申请人应该是X公司还是产品经销商乙单位?
地区:江苏-苏州 分类:民事法律-合同纠纷 提问时间:2015-01-25 16:08:56
提问者:ASK1422173336auy
 
沈培亮
沈培亮律师
安徽 合肥
18919609807
可以以乙单位作为被申请人。
回答时间:2015-0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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