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律师,您好!我保险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16日,我打算退保,9月25日到保险公司退保,结果发现退款金额较缴纳金额出入较大,因为我是第一次买保险不明白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。之后就迅速打电话到公司,他们说合同上写着的,再后来就打了中国保监会电话投诉,认为他们退给我金额太低,这个是当初没有让我弄明白的。后来保监会受理了,一直在找他们和给我协调解决。但是截至10月16日就到了14年缴付保费的时间,现在因为我没有足够证据和精力估计和他们耗不起,保监会一直在要我们双方协商。他们一直在说如果我过了10月16日不去正常办理退保,将产生贷款,到时候退的更少。我刚刚也才想明白,如果我又交一期保费,到时候再打折退回来,确实是比较吃亏的。我想问,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么?我们纠纷在处理期间,下期缴付费时间是否能够往后推迟? |